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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贷款业务中“人”的准确定义
发布时间:2019-09-20

很多时候,我们将贷款的客户会细分为主贷人或者权利人,但是客户却听的一头雾水,这些名词到底是啥意思?
 
一些贷款小白反映自己是初次混迹信贷界,很多基础的只是定义都没整明白,看着众多的贷款方式可是慌了神儿!
 
办理贷款业务中“人”的准确定义

跟不上我们的步伐?没关系,今天小毅特地为大家整理一些最基础的贷款知识点,即便是常去银行办理贷款的老客户也许还懵懵懂懂呢!
 
本篇文章,我们从几个人物入手,看看这些人是怎么定义,都有什么特点,又都肩负什么义务享受什么权利?
 
1. 贷款人VS借款人
贷款人——向需要资金的一方发放贷款的人,一般指商业银行、央行;
 
义务:按期、足额提供贷款;保密义务。
 
借款人——向拥有资金的一方借出款项的人,一般指个人、企业。
 
义务:依法提供需要的担保;如实申报义务;容忍义务;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支付利息;按期退换借款等。
 
PS:如果是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借钱的交借款人,如果是金融贷款合同,比如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贷款合同,借钱的叫贷款人
 
2. 出质人VS质权人
 
出质人——指的是将其质物(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交给质权人作为其债权担保。
 
义务:有义务及时向质权人提供质押物;对质押物的情况应作出详细说明,故意隐瞒瑕疵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利:对质物享有处分权;对质权人有抗辩权;代为求偿权;对质物的返还请求权等
 
质押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义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对质物享有处分权;对质权人有抗辩权;代为求偿权;对质物的返还请求权等。
 
PS:出质人就是提供质物的人;质权人就是占有、享有质物的人。
 
3. 主贷人VS次贷人
 
主贷人——在购房贷款中,可以选择其他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即主贷人和次贷人。主贷人是借款主体人,是借款的主要责任者。
 
义务:按期、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提供相应资产做抵押或担保的义务;提供真实工作、居住和收入信息的义务。
 
权利:房屋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次贷人——是共同借款人,必须是主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并且必须具备与借款人相同的贷款条件。(同户成员:指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与申请人属于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直系血亲。)
 
义务:和主贷人一起共同承担贷款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权利:房产证上有名字的,共同享有房屋产权。
 
PS:主贷人和次贷人的确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年龄稍小者,还有信贷政策的变化等方面。
 
4. 保证人VS担保人
保证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
 
义务: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站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
 
权利: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等。
 
担保人——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担保是以设定物作担保的。
 
义务:
①应当公布所担保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②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对是否提供担保给予大幅;
③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等。
 
权利:
①按担保贷款条件和程序自助审查和决定是否为贷款提供担保;
②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③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审查;
④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人有权通知贷款人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⑤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等。
 
PS:保证人其实主要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而担保人则是以财产为债务人作为担保。
 
5. 债权人VS 债务人
债权人——债的主体之一,要求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义务: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一发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及时收取货款,质量担保、通告、协助、保密等随附义务;适度催告并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等。
 
权利:代位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免除债务权;撤销权;债权转让权等。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义务: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务无效抗辩权等。
 
PS:债权人其实就是发放款项的人,债务人是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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