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件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二、政策解读
依据文件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关联方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被分摊方)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
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分摊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三、案例说明
举个例子
甲企业和乙企业是关联企业(均为酒类制造),根据分摊协议,乙企业将2019年发生的扣除限额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归集至甲企业扣除。假设2019年乙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甲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400万元。(假设无以前年度广告费用结转)
计算过程
乙企业2019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
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则乙企业转移到甲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在乙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
甲企业2019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税前扣除限额为2000×15%=300(万元),同时,可以再扣除乙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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